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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部出臺新規定!種子品種審定、標簽管理、生產經營許可新辦法首次發布

      作者: 來源: 時間:2016-07-14

      《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科學、公正、及時地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第四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品種審定工作監督管理。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品種選育、審定工作的區域協作機制,促進優良品種的選育和推廣。第二章  品種審定委員會第五條  農業部設立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設立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建立包括申請文件、品種審定試驗數據、種子樣品、審定意見和審定結論等內容的審定檔案,保證可追溯。第六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由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委員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處級以上職務,年齡一般在55歲以下。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品種審定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5名。第七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品種審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第八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按作物種類設立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由9-23人的單數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省級品種審定委員會對本轄區種植面積小的主要農作物,可以合并設立專業委員會。第九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設立主任委員會,由品種審定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各專業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組成。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第十條  申請品種審定的單位、個人(以下簡稱申請者),可以直接向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或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在中國境內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境內種子企業代理。第十一條  申請者可以單獨申請國家級審定或省級審定,也可以同時申請國家級審定和省級審定,還可以同時向幾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審定。第十二條  申請審定的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人工選育或發現并經過改良;(二)與現有品種(已審定通過或本級品種審定委員會已受理的其他品種)有明顯區別;(三)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四)遺傳性狀穩定;(五)具有符合《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的名稱;(六)已完成同一生態類型區2個生產周期以上、多點的品種比較試驗。其中,申請國家級品種審定的,稻、小麥、玉米品種比較試驗每年不少于20個點,棉花、大豆品種比較試驗每年不少于10個點,或具備省級品種審定試驗結果報告;申請省級品種審定的,品種比較試驗每年不少于5個點。第十三條  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向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請表,包括作物種類和品種名稱,申請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電話號碼、傳真、國籍,品種選育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育種者)等內容;(二)品種選育報告,包括親本組合以及雜交種的親本血緣關系、選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種(含雜交種親本)特征特性描述、標準圖片,建議的試驗區域和栽培要點;品種主要缺陷及應當注意的問題;(三)品種比較試驗報告,包括試驗品種、承擔單位、抗性表現、品質、產量結果及各試驗點數據、匯總結果等;(四)轉基因檢測報告;(五)轉基因棉花品種還應當提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六)品種和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第十四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申請材料4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者。對于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者在30日內提供試驗種子。對于提供試驗種子的,由辦公室安排品種試驗。逾期不提供試驗種子的,視為撤回申請。對于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30日內陳述意見或者對申請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陳述意見或者修正的,視為撤回申請;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第十五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申請者提供的試驗種子中留取標準樣品,交農業部植物品種標準樣品庫保存。第四章  品種試驗第十六條  品種試驗包括以下內容:(一)區域試驗;(二)生產試驗;(三)品種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測試(以下簡稱DUS測試)。第十七條  國家級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由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組織實施,省級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由省級種子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品種試驗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充分聽取品種審定申請人和專家意見,合理設置試驗組別,優化試驗點布局,科學制定試驗實施方案,并向社會公布。第十八條  區域試驗應當對品種豐產性、穩產性、適應性、抗逆性等進行鑒定,并進行品質分析、DNA指紋檢測、轉基因檢測等。每一個品種的區域試驗,試驗時間不少于兩個生產周期,田間試驗設計采用隨機區組或間比法排列。同一生態類型區試驗點,國家級不少于10個,省級不少于5個。第十九條  生產試驗在區域試驗完成后,在同一生態類型區,按照當地主要生產方式,在接近大田生產條件下對品種的豐產性、穩產性、適應性、抗逆性等進一步驗證。每一個品種的生產試驗點數量不少于區域試驗點,每一個品種在一個試驗點的種植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試驗時間不少于一個生產周期。第一個生產周期綜合性狀突出的品種,生產試驗可與第二個生產周期的區域試驗同步進行。第二十條  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對照品種應當是同一生態類型區同期生產上推廣應用的已審定品種,具備良好的代表性。對照品種由品種試驗組織實施單位提出,品種審定委員會相關專業委員會確認,并根據農業生產發展的需要適時更換。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將省級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對照品種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第二十一條  區域試驗、生產試驗、DUS測試承擔單位應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穩定的試驗用地、儀器設備、技術人員。品種試驗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品種試驗相關工作經歷,并定期接受相關技術培訓??鼓嫘澡b定由品種審定委員會指定的鑒定機構承擔,品質檢測、DNA指紋檢測、轉基因檢測由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品種試驗、測試、鑒定承擔單位與個人應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第二十二條  品種試驗組織實施單位應當會同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定期組織開展品種試驗考察,檢查試驗質量、鑒評試驗品種表現,并形成考察報告,對田間表現出嚴重缺陷的品種保留現場圖片資料。第二十三條  品種試驗組織實施單位應當組織申請者代表參與區域試驗、生產試驗收獲測產,測產數據由試驗技術人員、試驗承擔單位負責人和申請者代表簽字確認。第二十四條  品種試驗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在每個生產周期結束后45日內召開品種試驗總結會議。品種審定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根據試驗匯總結果、試驗考察情況,確定品種是否終止試驗、繼續試驗、提交審定,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將品種處理結果及時通知申請者。第二十五條  申請者具備試驗能力并且試驗品種是自有品種的,可以按照下列要求自行開展品種試驗:(一)在國家級或省級品種區域試驗基礎上,自行開展生產試驗;(二)自有品種屬于特殊用途品種的,自行開展區域試驗、生產試驗,生產試驗可與第二個生產周期區域試驗合并進行。特殊用途品種的范圍、試驗要求由同級品種審定委員會確定;(三)申請者屬于企業聯合體、科企聯合體和科研單位聯合體的,組織開展相應區組的品種試驗。聯合體成員數量應當不少于5家,并且簽訂相關合作協議,按照同權同責原則,明確責任義務。一個法人單位在同一試驗區組內只能參加一個試驗聯合體。前款規定自行開展品種試驗的實施方案應當在播種前30日內報國家級或省級品種試驗組織實施單位,符合條件的納入國家級或省級品種試驗統一管理。第二十六條  DUS測試由申請者自主或委托農業部授權的測試機構開展,接受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指導。申請者自主測試的,應當在播種前30日內,按照審定級別將測試方案報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或省級種子管理機構。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省級種子管理機構分別對國家級審定、省級審定DUS測試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對樣品和測試報告的真實性進行抽查驗證。DUS測試所選擇近似品種應當為特征特性最為相似的品種,DUS測試依據相應主要農作物DUS測試指南進行。測試報告應當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簽字。第二十七條  符合農業部規定條件、獲得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許可證的種子企業(以下簡稱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對其自主研發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可以在相應生態區自行開展品種試驗,完成試驗程序后提交申請材料。試驗實施方案應當在播種前30日內報國家級或省級品種試驗組織實施單位備案。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應當建立包括品種選育過程、試驗實施方案、試驗原始數據等相關信息的檔案,并對試驗數據的真實性負責,保證可追溯,接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第五章 審定與公告第二十八條  對于完成試驗程序的品種,申請者、品種試驗組織實施單位、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應當在2月底和9月底前分別將稻、玉米、棉花、大豆品種和小麥品種各試驗點數據、匯總結果、DUS測試報告提交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30日內提交品種審定委員會相關專業委員會初審,專業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完成初審。第二十九條  初審品種時,各專業委員會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到會委員達到該專業委員會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會議有效。對品種的初審,根據審定標準,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贊成票數達到該專業委員會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種,通過初審。專業委員會對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提交的品種試驗數據等材料進行審核,達到審定標準的,通過初審。  第三十條  初審實行回避制度。專業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決定;其他委員的回避,由專業委員會主任決定。第三十一條  初審通過的品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各試點試驗數據、匯總結果,在同級農業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第三十二條  公示期滿后,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初審意見、公示結果,提交品種審定委員會主任委員會審核。主任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同意的,通過審定。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自行開展自主研發品種試驗,品種通過審定后,將品種標準樣品提交至農業部植物品種標準樣品庫保存。第三十三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編號、頒發證書,同級農業主管部門公告。省級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在公告前,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將品種名稱等信息報農業部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第三十四條  審定編號為審定委員會簡稱、作物種類簡稱、年號、序號,其中序號為四位數。第三十五條  審定公告內容包括:審定編號、品種名稱、申請者、育種者、品種來源、形態特征、生育期、產量、品質、抗逆性、栽培技術要點、適宜種植區域及注意事項等。省級品種審定公告,應當在發布后30日內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審定公告公布的品種名稱為該品種的通用名稱。禁止在生產、經營、推廣過程中擅自更改該品種的通用名稱。第三十六條  審定證書內容包括:審定編號、品種名稱、申請者、育種者、品種來源、審定意見、公告號、證書編號。第三十七條  審定未通過的品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者。申請者對審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原品種審定委員會或者國家級品種審定委員會申請復審。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在下一次審定會議期間對復審理由、原審定文件和原審定程序進行復審。對病蟲害鑒定結果提出異議的,品種審定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安排其他單位再次鑒定。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復審后30日內將復審結果書面通知申請者。第三十八條  品種審定標準,由同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制定。審定標準應當有利于產量、品質、抗性等的提高與協調,有利于適應市場和生活消費需要的品種的推廣。省級品種審定標準,應當在發布后30日內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制定品種審定標準,應當公開征求意見。第六章  引種備案第三十九條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同一適宜生態區省際間品種試驗數據共享互認機制,開展引種備案。第四十條  通過省級審定的品種,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屬于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地域引種的,引種者應當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引種者應當填寫引種備案表,包括作物種類、品種名稱、引種者名稱、聯系方式、審定品種適宜種植區域、擬引種區域等信息。第四十一條  引種者應當在擬引種區域開展不少于1年的適應性、抗病性試驗,對品種的真實性、安全性和適應性負責。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還應當經過品種權人的同意。第四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及時發布引種備案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品種名稱、引種者、育種者、審定編號、引種適宜種植區域等內容。公告號格式為:(X)引種〔X〕第X號,其中,第一個“X”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第二個“X”為年號,第三個“X”為序號。第四十三條  國家審定品種同一適宜生態區,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確定。省級審定品種同一適宜生態區,由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依據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確定的同一適宜生態區具體確定。第七章  撤銷審定第四十四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審定:(一)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不可克服嚴重缺陷的;(二)種性嚴重退化或失去生產利用價值的;(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種標準樣品或者標準樣品不真實的;(四)以欺騙、偽造試驗數據等不正當方式通過審定的。第四十五條  擬撤銷審定的品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書面征求品種審定申請者意見后提出建議,經專業委員會初審后,在同級農業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滿后,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初審意見、公示結果,提交品種審定委員會主任委員會審核,主任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同意撤銷審定的,由同級農業主管部門予以公告。第四十六條  公告撤銷審定的品種,自撤銷審定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生產、廣告,自撤銷審定公告發布一個生產周期后停止推廣、銷售。品種審定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決定自撤銷審定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推廣、銷售。省級品種撤銷審定公告,應當在發布后30日內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第八章  監督管理第四十七條  農業部建立全國農作物品種審定數據信息系統,實現國家和省兩級品種審定網上申請、受理,品種試驗數據、審定通過品種、撤銷審定品種、引種備案品種、標準樣品等信息互聯共享,審定證書網上統一打印。審定證書格式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統一制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在統一的政府信息發布平臺上發布品種審定、撤銷審定、引種備案、監督管理等信息,接受監督。第四十八條  品種試驗、審定單位及工作人員,對在試驗、審定過程中獲知的申請者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提供申請品種審定的種子或者謀取非法利益。第四十九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和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公正廉潔。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品種審定工作。第五十條  申請者在申請品種審定過程中有欺騙、賄賂等不正當行為的,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聯合體成員單位弄虛作假的,終止聯合體品種試驗審定程序;弄虛作假成員單位三年內不得申請品種審定,不得再參加聯合體試驗;其他成員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三年內不得參加其他聯合體試驗。第五十一條  品種測試、試驗、鑒定機構偽造試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按照《種子法》第七十二條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第五十二條  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自行開展品種試驗和申請審定有造假行為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不得再自行開展品種試驗;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三條  農業部對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的品種審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未依法開展品種審定、引種備案、撤銷審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處分。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章    第五十五條  農作物品種審定所需工作經費和品種試驗經費,列入同級農業主管部門財政專項經費預算。第五十六條  轉基因農作物(不含轉基因棉花)品種審定辦法另行制定。第五十七條  育繁推一體化企業自行開展試驗的品種和聯合體組織開展試驗的品種,不再參加國家級和省級試驗組織實施單位組織的相應區組品種試驗。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815日起施行,農業部2001226日發布、2007118日和201421日修訂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以及2001226日發布的《主要農作物范圍規定》同時廢止。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規范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審核、核發和監管,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受理、審核、核發和監管工作。第四條 負責審核、核發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將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辦理條件、程序等在辦公場所公開。第五條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業生產安全、提升農作物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水平、促進公平競爭、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原則,依法加強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  申請領取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有與種子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品種及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第七條 申請領取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或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基本設施。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具有辦公場所15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具有辦公場所10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100平方米以上、倉庫100平方米以上;(二)檢驗儀器。具有凈度分析臺、電子秤、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子天平、扦樣器、分樣器、發芽箱等檢驗儀器,滿足種子質量常規檢測需要;(三)加工設備。具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種子加工、包裝等設備。其中,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應當具有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生產經營常規小麥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0/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常規稻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5/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常規大豆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3/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常規棉花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小時以上;(四)人員。具有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和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各2名以上;(五)品種。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生產經營的品種應當通過審定,并具有1個以上與申請作物類別相應的審定品種;生產經營登記作物種子的,應當具有1個以上的登記品種。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六)生產環境。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種子生產的隔離和培育條件;(七)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申請領取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基本設施。具有辦公場所20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二)檢驗儀器。除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PCR擴增儀及產物檢測配套設備、酸度計、高壓滅菌鍋、磁力攪拌器、恒溫水浴鍋、高速冷凍離心機、成套移液器等儀器設備,能夠開展種子水分、凈度、純度、發芽率四項指標檢測及品種分子鑒定;(三)加工設備。具有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生產經營雜交玉米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0/小時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5/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其他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小時以上;(四)人員。具有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和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各5名以上;(五)品種。生產經營的品種應當通過審定,并具有自育品種或作為第一選育人的審定品種1個以上,或者合作選育的審定品種2個以上,或者受讓品種權的品種3個以上。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六)具有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條件;(七)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 申請領取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有效區域為全國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基本設施。具有辦公場所500平方米以上,冷藏庫2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或馬鈴薯種薯的,具有檢驗室3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具有檢驗室2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玉米、雜交稻、小麥種子或馬鈴薯種薯的,具有加工廠房1000平方米以上、倉庫20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棉花、大豆種子的,具有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具有加工廠房2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二)育種機構及測試網絡。具有專門的育種機構和相應的育種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種檔案。生產經營雜交玉米、雜交稻種子的,在全國不同生態區有測試點30個以上和相應的播種、收獲、考種設施設備;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在全國不同生態區有測試點10個以上和相應的播種、收獲、考種設施設備;(三)育種基地。具有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種基地。生產經營雜交玉米、雜交稻種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態區的育種基地5處以上、總面積200畝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態區的育種基地3處以上、總面積100畝以上;(四)科研投入。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種子銷售收入的5%,同時,生產經營雜交玉米種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1500萬元;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800萬元;生產經營其他種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300萬元;(五)品種。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生產經營的品種應當通過審定,并具有相應作物的作為第一育種者的國家級審定品種3個以上,或者省級審定品種6個以上(至少包含3個省份審定通過),或者國家級審定品種2個和省級審定品種3個以上,或者國家級審定品種1個和省級審定品種5個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同時生產經營常規稻種子的,除具有雜交稻要求的品種條件外,還應當具有常規稻的作為第一育種者的國家級審定品種1個以上或者省級審定品種3個以上。生產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應當具有相應作物的以本企業名義單獨申請獲得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5個以上。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六)生產規模。生產經營雜交玉米種子的,近3年年均種子生產面積2萬畝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的,近3年年均種子生產面積1萬畝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近3年年均種子生產的數量不低于該類作物100萬畝的大田用種量;(七)種子經營。具有健全的銷售網絡和售后服務體系。生產經營雜交玉米種子的,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至少有1年,雜交玉米種子銷售額2億元以上或占該類種子全國市場份額的1%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的,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至少有1年,雜交稻種子銷售額1.2億元以上或占該類種子全國市場份額的1%以上;生產經營蔬菜種子的,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至少有1年,蔬菜種子銷售額8000萬元以上或占該類種子全國市場份額的1%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至少有1年,其種子銷售額占該類種子全國市場份額的1%以上;(八)種子加工。具有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生產經營雜交玉米、小麥種子的,總加工能力20/小時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的,總加工能力10/小時以上(含窩眼清選設備);生產經營大豆種子的,總加工能力5/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總加工能力1/小時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玉米、雜交稻、小麥種子的,還應當具有相應的干燥設備;(九)人員。生產經營雜交玉米、雜交稻種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育種人員10人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育種人員6人以上。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具有專職的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和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各5名以上;生產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具有專職的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和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各3名以上;(十)具有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條件;    (十一)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領取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除具備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式樣見附件1);(二)單位性質、股權結構等基本情況,公司章程、營業執照復印件,設立分支機構、委托生產種子、委托代銷種子以及以購銷方式銷售種子等情況說明;(三)種子生產、加工貯藏、檢驗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及其企業繳納的社保證明復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其種業從業簡歷;(四)種子檢驗室、加工廠房、倉庫和其他設施的自有產權或自有資產的證明材料;辦公場所自有產權證明復印件或租賃合同;種子檢驗、加工等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五)品種審定證書復印件;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種權證書復印件及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六)委托種子生產合同復印件或自行組織種子生產的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七)種子生產地點檢疫證明;(八)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條  申請領取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有效區域為全國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自有科研育種基地證明或租用科研育種基地的合同復印件;(二)品種試驗測試網絡和測試點情況說明,以及相應的播種、收獲、烘干等設備設施的自有產權證明復印件及實景照片;(三)育種機構、科研投入及育種材料、科研活動等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育種人員基本情況及其企業繳納的社保證明復印件;(四)近三年種子生產地點、面積和基地聯系人等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五)種子經營量、經營額及其市場份額的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六)銷售網絡和售后服務體系的建設情況。第三章  受理、審核與核發第十三條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核、核發。(一)從事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生產經營及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經營的,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農業主管部門核發;(二)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經營以及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有效區域為全國的種子企業,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企業所在地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主管部門核發;(三)從事農作物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主管部門審核,農業部核發。第十四條  農業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不需要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二)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第十五條  審核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辦公場所和種子加工、檢驗、倉儲等設施設備進行實地考察,查驗相關申請材料原件。審核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核發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十六條  核發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或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核發工作。核發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進行實地考察并查驗原件。符合條件的,發給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并予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有效區域為全國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機關應當在核發前在中國種業信息網公示五個工作日。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第十七條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設主證、副證(式樣見附件2)。主證注明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法定代表人、生產經營范圍、生產經營方式、有效區域、有效期至、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副證注明生產種子的作物種類、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及審定(登記)編號、種子生產地點等內容。(一)許可證編號為“__xxxx)農種許字(xxxx)第xxxx。“__”上標注生產經營類型,A為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B為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C為其他主要農作物種子,D為非主要農作物種子,E為種子進出口,F為外商投資企業;第一個括號內為發證機關所在地簡稱,格式為省地縣;第二個括號內為首次發證時的年號;xxxx為四位順序號;(二)生產經營范圍按生產經營種子的作物名稱填寫,蔬菜、花卉、麻類按作物類別填寫;(三)生產經營方式按生產、加工、包裝、批發、零售或進出口填寫;(四)有效區域。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為全國。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由發證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確定;(五)生產地點為種子生產所在地,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標注至縣級行政區域,其他作物標注至省級行政區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加注許可信息代碼。許可信息代碼應當包括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相關內容,由發證機關打印許可證書時自動生成。第十八條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是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區域。種子生產地點不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限制,由發證機關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種子生產合同復印件及無檢疫性有害生物證明確定。種子銷售活動不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限制,但種子的終端銷售地應當在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或標簽標注的適宜區域內。第十九條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在有效期內變更主證載明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并提交相應材料,原發證機關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辦理變更手續。在有效期內變更副證載明的生產種子的品種、地點等事項的,應當在播種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并提交相應材料,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發證機關應當當場予以變更登記。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期滿后繼續從事種子生產經營的,企業應當在期滿六個月前重新提出申請。第二十條 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一)企業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二)企業不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條件,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第五章  監督檢查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一)農民個人自繁自用常規種子有剩余,在當地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的;(二)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三)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四)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書面委托生產、代銷其種子的。前款第一項所稱農民,是指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形式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民;所稱當地集貿市場,是指農民所在的鄉(鎮)區域。農民個人出售、串換的種子數量不應超過其家庭聯產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種量。違反本款規定出售、串換種子的,視為無證生產經營種子。第二十二條  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有效區域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在取得或變更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設立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以及分支機構名稱、住所、負責人、聯系方式等材料(式樣見附件3)。第二十三條  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書面委托代銷其種子的,應當在種子銷售前向當地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備案,并建立種子銷售臺賬。備案時應當提交種子銷售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種子購銷憑證或委托代銷合同復印件,以及種子銷售者名稱、住所、經營方式、負責人、聯系方式、銷售地點、品種名稱、種子數量等材料(式樣見附件4)。種子銷售臺賬應當如實記錄銷售種子的品種名稱、種子數量、種子來源和種子去向。第二十四條  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書面委托生產其種子的,應當在種子播種前向當地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委托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委托生產合同,以及種子生產者名稱、住所、負責人、聯系方式、品種名稱、生產地點、生產面積等材料(式樣見附件5)。受托生產雜交玉米、雜交稻種子的,還應當提交與生產所在地農戶、農民合作組織或村委會的生產協議。第二十五條  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包括種子田間生產、加工包裝、銷售流通等環節形成的原始記載或憑證的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具體內容如下:(一)田間生產方面:技術負責人,作物類別、品種名稱、親本(原種)名稱、親本(原種)來源,生產地點、生產面積、播種日期、隔離措施、產地檢疫、收獲日期、種子產量等。委托種子生產的,還應當包括種子委托生產合同。(二)加工包裝方面:技術負責人,品種名稱、生產地點,加工時間、加工地點、包裝規格、種子批次、標簽標注,入庫時間、種子數量、質量檢驗報告等。(三)流通銷售方面:經辦人,種子銷售對象姓名及地址、品種名稱、包裝規格、銷售數量、銷售時間、銷售票據。批量購銷的,還應包括種子購銷合同。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至少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五年,確保檔案記載信息連續、完整、真實,保證可追溯。檔案材料含有復印件的,應當注明復印時間并經相關責任人簽章。第二十六條  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按批次保存所生產經營的種子樣品,樣品至少保存該類作物兩個生產周期。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故意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農業主管部門應當不予許可,并將申請人的不良行為記錄在案,納入征信系統。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撤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并將申請人的不良行為記錄在案,納入征信系統。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第二十八條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種子生產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本辦法的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核發、撤銷、吊銷、注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關信息,農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公布,并在中國種業信息網上及時更新信息。對管理過程中獲知的種子生產經營者的商業秘密,農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密。第二十九條  上級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農業主管部門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有下列情形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核發權限發放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二)擅自降低核發標準發放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三)其他未依法核發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第六章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種子生產經營,是指種植、采收、干燥、清選、分級、包衣、包裝、標識、貯藏、銷售及進出口種子的活動;種子生產是指繁(制)種的種植、采收的田間活動。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種子加工成套設備,是指主機和配套系統相互匹配并固定安裝在加工廠房內,實現種子精選、包衣、計量和包裝基本功能的加工系統。主機主要包括風篩清選機(風選部分應具有前后吸風道,雙沉降室;篩選部分應具有三層以上篩片)、比重式清選機和電腦計量包裝設備;配套系統主要包括輸送系統、儲存系統、除塵系統、除雜系統和電控系統。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科研育種、生產、加工、檢驗、貯藏等設施設備,應為申請企業自有產權或自有資產,或者為其絕對控股子公司的自有產權或自有資產。辦公場所應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機關所轄行政區域,可以租賃。對申請企業絕對控股子公司的自有品種可以視為申請企業的自有品種。申請企業的絕對控股子公司不可重復利用上述辦證條件申請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是指按有關規定和標準包裝的、不再分拆的最小包裝種子。分裝種子的,應當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保證種子包裝的完整性,并對其所分裝種子負責。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實,包括穎果、莢果、蒴果、核果等以及馬鈴薯微型脫毒種薯應當包裝。無性繁殖的器官和組織、種苗以及不宜包裝的非籽粒種子可以不包裝。種子包裝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第三十四條  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由農業部另行制定。第三十五條  申請領取鮮食、爆裂玉米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按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許可條件辦理。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無性繁殖的器官和組織、種苗、種薯以及不宜包裝的非籽粒種子的,應當具有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品種及人員,具體辦法由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制定,報農業部備案。第三十七條  沒有設立農業主管部門的行政區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上級行政區域農業主管部門審核、核發。第三十八條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農業部統一印制,相關表格格式由農業部統一制定。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核、核發和打印,以及種子生產經營備案管理,在中國種業信息網統一進行。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815日起施行。農業部2001226日發布、2015429日修訂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2001226日發布的《農作物商品種子加工包裝規定》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不變,有效期在本辦法發布之日至2016815日屆滿的企業,其原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自動延展至20161231日。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且在有效期內,申請變更許可證載明事項的,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的管理,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種子質量和農業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農作物種子應當附有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第三條  種子生產經營者負責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的制作,對其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種子標簽是指印制、粘貼、固定或者附著在種子、種子包裝物表面的特定圖案及文字說明。

      第六條  種子標簽應當標注下列內容:

               (一)作物種類、種子類別、品種名稱;(二)種子生產經營者信息,包括種子生產經營者名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注冊地地址和聯系方式。(三)質量指標、凈含量;(四)檢測日期和保證期。(五)品種適宜種植區域、種植季節。(六)檢疫證明編號。(七)信息代碼。第七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種子標簽除標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內容外,應當分別加注以下內容:(一)主要農作物品種,標注品種審定編號,通過兩個以上省級審定的,至少標注種子銷售所在地省級品種審定編號,引種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標注引種備案公告文號。(二)授權品種,標注品種權號。(三)已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標注品種登記編號。(四)進口種子,標注進口審批文號及進口商品名稱、注冊地址和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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